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楊佩綺
被 告 簡月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被 告 簡曹玉里
簡文基
簡月英
簡文亮
簡鳳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文宏
被 告 簡文祥
簡玉芬
簡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附表三編號3、4、5應繼分比例欄「5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均應更正為「1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附表三編號3、4、5應繼分比例欄之記載,係數值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