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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102號
原      告  林幸漪 

被      告  周君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伊在網路遊戲網站因故生有糾紛。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網路遊戲「六龍御天」網站,以附表所示之暱稱「強哥!」、「天行健!」、「~周伯通~」、「蘑菇太郎」之帳號留言對伊之暱稱「伊茗靜」之帳號恫稱如附表所示之言語,以此危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伊,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恐嚇行為致伊精神痛苦不已,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恐嚇原告之行為,且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在案,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依卷內事證認定上開事實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上開恐嚇原告之行為,致原告心生畏懼,精神上必受有相當痛苦,侵害原告之身體及健康權,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依法有據。
 ㈡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數額,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本院考量被告係以故意行為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致原告心生恐懼並受有心理創傷,其精神受有相當痛苦之侵害程度,並參考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所載之所得及財產資料(見桃簡卷第20至35頁反面)、兩造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時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卷第7、19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300,000元尚屬過高,其所得請求之慰撫金應以10,000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能准許。
 ㈢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1年12月5日送達被告,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六、另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敗訴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為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表:
編號
時間
張貼處所
張貼內容
1
110年6月14日18時33分
在網路遊戲「六龍御天」網站,以暱稱「強哥!」
就是算她頭上~等上班去報仇
2
110年7月9日20時4分
在網路遊戲「六龍御天」網站,以暱稱「~周伯通~」
去靜家丟石頭
3
110年7月9日20時19分
在網路遊戲「六龍御天」網站,以暱稱「~周伯通~」
買檳榔去順便丟石頭
4
110年8月4日凌晨0時55分
在網路遊戲「六龍御天」網站,以暱稱「蘑菇太郎」
以後我會修理她
5
110年8月4日凌晨1時34分
在網路遊戲「六龍御天」網站,以暱稱「天行健!」
在遊戲裡玩陰~現實裡加倍奉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