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那魯灣創意行銷社
法定代理人 劉展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