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尚應補繳5,6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