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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原      告  芸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      告  南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複  代理人  陳政海 
被      告  李文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宇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26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