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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長昇即毅龍鷹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回證可稽,依法該判決於113年2月2日確定(含在途期間),惟上訴人113年2月7日始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狀中本院收狀戳章日期),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