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5號
上訴人 賴永祈
李淑真即合順易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7,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