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伊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顏美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彤顏彤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翔鴻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丞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