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48號
原 告 鄭俊傑
被 告 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訴訟代理人 沈采容
郭采甯
陳彥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欣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