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59號
原 告 路得潔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蘭
被 告 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波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張智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訂金,而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解約協議書第2條約定:「……,如有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促字卷第3頁),因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上開約定甲方即原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新竹縣湖口鄉」,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