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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77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高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春即黃明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游素春」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游素春即黃明源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
    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