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946號
原 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原告因返還簽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城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於112年5月25日補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