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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0號
聲明異議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朱立安間申請調解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明異議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