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室樺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鈺鈞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