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方志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發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