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原 告 豐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芥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高紀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益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0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