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丁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