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胡先覺
原 告 王麗玉
王瑞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萬發
原 告 王愛惠
被 告 黃坤定
黃岳輝
黃禎廳
黃禎桐
黃錦成
黃金塗
黃金源
黃玉真
孫黃玉味
黃玉珠
唐佩珍
黃政瑄
黃伊安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被 告 黃伊平
黃明男
黃明田
吳金盆
黃枝文
黃枝育
黃枝杰
黃進成
黃進長
黃玉霞
邱黃敏玲
黃玉燕
黃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黃枝杰,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