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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蕭紳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戶籍地址位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亦在新北市新莊區,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反面)。被告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不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