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徐啓峰
被 告 陳佳慧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斯時被告因案在監執行,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