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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吳映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7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