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91號
原 告 廖翊伶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孟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其已主動清償本件保險金本息,並經本院電詢原告確認無訛,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