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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3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劉學翰  
被      告  VALDEZ ARJAY FLORENCIO GABRIE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VALDEZARYAYFLORENCIOABRIELVALDEZ ARYAY FLORENCIO ABRIEL」之記載,應更正為「VALDEZ ARJAY FLORENCIO GABRIEL」。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