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相 對 人 施鐙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28,408元,僅需繳納裁判費1,000元,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2,000元,本院爰依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