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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連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33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具狀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查原告繳納金額為1,3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就原告溢繳裁判費330元部分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