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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重複繳納,致其第一審裁判費總計繳納2,000元乙節,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就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部分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