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5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建良
被 告 簡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