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趙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14時7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2月24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於112年8月23日即入法務部○○○○○○○執行,本院113年6月間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被告,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