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威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