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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被      告  竑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
被      告  潘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4月1日宣示判決,惟原告於113年3月19日具狀稱兩造已達成和解,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