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被 告 竑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
被 告 潘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4月1日宣示判決,惟原告於113年3月19日具狀稱兩造已達成和解,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是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