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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陳源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10時26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