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鄭育沿
訴訟代理人 陳祈樺
被 告 張詠勛
法定代理人 張一中
林慧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