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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全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馬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原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