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10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