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83號
原 告 林藝璇
林宜臻
林羣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傅堯律師
江曉俊律師
被 告 蕭龍聰
宇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桃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肇事責任比例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