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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趙澤義即趙哲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9年1月11日出境,並於111年2月23日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由此可知,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