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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相  對  人  羅景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