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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徐淑芬  
相  對  人  韋瓊芳即雙龍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關於「韋瓊芳」之記載,應更正為「韋瓊芳即雙龍商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