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邱士哲
被 告 莊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65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