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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廖旻富(原名:廖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文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