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郭偉成
被 告 廖祖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未受合法送達,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