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徐維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701元,及其中新臺幣4,843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萬1,325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