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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翁仲信
被      告  陳順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14時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變更訴之聲明關於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及計算之說明,及檢附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1月5日宣示判決,嗣查明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惟附表所示之債務人非被告,且訴之聲明本金與附表本金金額不一致,利息、違約金計算恐有違誤,致其聲明請求之依據尚欠明瞭,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變更訴之聲明關於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及計算之說明,及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