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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嚴𠶳榮  
被      告  胡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有未合法送達之虞,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