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 告 崔娟娟(原名:崔芝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557 元,及其中新臺幣55,380元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