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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65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  
            潘胤愷  
被      告  羅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9時18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