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65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
潘胤愷
被 告 羅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9時18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