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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012號
原      告  冠亞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莞庭  
訴訟代理人  林林芝楹
被      告  許永承  

            顏卉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和解內容,而被告2人之住所均位於「臺中市」,此有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置於個資卷),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