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經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歡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明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民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