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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05號
被      告  施妤婷  

上列被告與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溢收被告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具狀提出異議,並同時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致本院溢收訴訟費用等節,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就被告誤繳之500元部分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