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李祥明
被 告 袁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職權查知被告未受合法送達,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